7.6 防雷


7.6.1 仿古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保护价值、使用性质、发生雷电火灾的可能性及危害性分类,其中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,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划分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。
7.6.2 仿古建筑的防雷措施和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安装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仿古建筑上部的宝顶、尖塔、吻兽、塑像、宝盒以及斗棋下的防鸟铁丝网等金属物体与部件,应与防雷装置可靠连接;
    2 仿古建筑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、机柜、机架和金属管、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;
    3 木结构仿古建筑的接闪器和引下线均宜采用圆铜材质,并沿建筑物外边缘和外墙明敷,且引下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。

条文说明

7.6.1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物的防雷应根据其保护价值、使用性质,发生雷电火灾的可能性及危害性分类,其中按一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,按二级负荷供电的仿古建筑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。
7.6.2 本条规定了仿古建筑的防雷措施和防雷装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》GB50057进行设计和安装,并根据仿古建筑的特性提出特殊规定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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